廣州征地新規:拆遷簽約獎勵不得超新房市價15%
- 2017-11-30 09:3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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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《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》,與原《實施辦法》相比,主要進行了四個方面的修改: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了細化;實行了統一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;新增了有關政府征收安置房制度的相關規定;進一步明確了征收補償的內容。值得關注的是,新修訂的辦法中透露,廣州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于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。
文/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杜娟
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
為貫徹落實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,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,經過深入調研,廣泛聽取公眾意見,對2014年11月出臺的《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》進行了修訂。據悉,2017年3月24日,市住建委就《實施辦法》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其間共收到公眾反饋意見14條,已采納其中12條。
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透露,從2011年到今年10月,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,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戶,征收面積超過80萬平方米,整體征收工作平穩有序開展,為優化提升“一江兩岸三帶”、重點功能片區、軌道交通及重點路橋等建設項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。新修訂的《實施辦法》的有效期是市政府正式印發施行后5年內。
新修訂的《實施辦法》主要進行了 4個方面的優化:
首先,細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。原《實施辦法》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只進行了原則籠統的規定,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,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夠明確。根據反饋意見及各區調研,新《實施辦法》在條款中規定了社會風險穩定評估的評估原則和評估內容,設置了風險等級及其運用,同時明確該項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。
“安置房銀行”用于補償安置
其二,原《實施辦法》規定征收住宅房屋的,可設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15%的搬遷時限獎勵。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,從公平原則來看,搬遷獎勵是對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工作所設置的獎勵,與簽約時間先后有關聯,不宜與被征收房屋市場價值掛鉤。新《實施辦法》從尊重立法公平原則出發,將搬遷時限獎勵標準設置為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%以內”,給予同一時段內簽約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價格的獎勵。
其三,新增了政府征收安置房制度。國務院頒布的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規定了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形式。調查發現,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遷安置或產權調換。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,目前全市各區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較少,無法完全滿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,直接影響到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。為此,市住建委參考其他省市征收安置政策經驗,在新《實施辦法》中設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設條款,規定市、區政府應多渠道建設、籌措征收安置房,并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于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。
其四,進一步明確了非住宅征收補償的內容。原《實施辦法》對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,但對于非住宅的征收補償,原《實施辦法》僅根據我省相關規定設置了停產停業補助費,其他補償內容沒有明確,對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。對此,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“征收非住宅房屋的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、臨時安置費。其中,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、搬運費、安裝費、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”。同時,新《實施辦法》還明確了非住宅房屋的獎勵制度,可由作出決定的市、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,體現了政策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。
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透露,從2011年到今年10月,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,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戶,征收面積超過80萬平方米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速覽
新《實施辦法》從尊重立法公平原則出發,將搬遷時限獎勵標準設置為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%以內”,給予同一時段內簽約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價格的獎勵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中設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設條款,規定市、區政府應多渠道建設、籌措征收安置房,并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于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“征收非住宅房屋的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、臨時安置費。其中,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、搬運費、安裝費、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”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非住宅房屋的獎勵制度,可由作出決定的市、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,體現了政策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。